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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侍郎是什么意思(浅析唐代刑部尚书,品大唐官职制度)

时间:2024-10-01 09:57:31

引言

唐代是中国古代发展最为繁荣、迅速的时代,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项制度都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其在职官制度上的发展更是为后世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刑部是唐代职官体系中重要的一个,刑部尚书在其中扮演着长官的角色,对唐朝国家和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意义。

唐代刑部尚书的组织机构

唐朝在建国初期,制度上大多承袭前朝,在国家朝堂制度上实行三省六部制,刑部就是六部之一,位列尚书省之下,和大理寺、御史台共同被称为“中央三法司”。

刑部中刑部尚书和刑部侍郎为正副长官,总领刑部。刑部下又分为四司,即刑部、都官、比部以及司门。四司中又设置郎中、员外郎为判官,还有其他人数不等的办事人员,因此,我们可以先从刑部的职官设置及其渊源来逐渐深入刑部尚书的组织机构。

据《唐六典》记载,尚书省刑部设置刑部尚书一人,为正三品;又设刑部侍郎一人,官职为正四品下。两人总管天下的刑法、关禁出入以及财政勾检等政务,位高权重。

刑部尚书最早可追溯到周朝的秋官卿,汉成帝时期开始设置主观刑狱断案的三公曹,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官职名称上逐渐变为尚书。隋朝初期设名叫都官尚书,开皇三年时又改为刑部,唐朝因袭。

刑部侍郎是刑部尚书的副官,隋炀帝时期设置的,唐朝时期沿袭。

刑部尚书和刑部侍郎主管的四司设置的有郎中和员外郎,分工负责四司的各种职责。

首先是刑部的郎中和员外郎,刑部司是刑部的本司,郎中和员外郎是刑部司的正副长官,掌管刑法等。

刑部郎中的渊源可追溯到周朝时期,后汉设置了掌管刑法的二千石曹尚书,官职为二千石郎曹。魏晋南北朝时期设置了三公郎曹掌管刑狱,隋朝初期设置刑部郎曹,掌管刑法,有侍郎一人。后来在唐武德三年改为刑部郎中。

刑部员外郎的渊源也可追溯到周朝,隋朝开皇年间改为宪部承务郎,唐武德三年改为刑部员外郎。

都官司设郎中一人,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为从六品上。都官的郎中和员外郎是都官司的正副长官,掌管着俘虏囚犯,给予其衣服食物等。

其官职的渊源和刑部司的渊源是一样的,以及下文所说的比部和司门中职官的渊源都是相同的,所以不再一一叙述。

比部司的郎中和员外郎主管全国财富的审计;司门司掌管天下的出关和入关之人的籍贯等。唐代前期,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各机构都是由长官、通判官、判官以及主典四级官职组成的,构成了唐代前期的行政体系。

就刑部来说,尚书是长官,侍郎是通判官,四司的郎中和员外郎是判官,四司中的主事为主典,不同品级的官员连署判案,共同组成唐代刑部的官职体系。

唐朝继承前代设置的尚书省刑部制度,不仅在整个唐代得到了沿袭,还对以后的朝代官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代刑部在发展过程中其职权和地位随着局势的变幻不断的起落,其地位的衰落主要是在唐朝后期。

唐朝初期尚书省为宰相机关,六部位于其下,地位甚高,刑部在六部中的地位一直稳居第五。但是根据历史具体的实践来讲,刑部的地位是要高于礼部的,位于第四。

神龙以后,尚书省已经不是宰相机构,其地位也逐渐下降,而作为尚书之下六部之一的刑部地位也不可避免的降低。到玄宗时期,当权者是李林甫和杨国忠,刑部的权力已经受到严重的侵夺,刑部的掌管尚书对相关案件都没有处决的权力,只能署名。

后来在肃宗时期,中书舍人和尚书右丞徐浩上书奏请,刑部的司法权力才得以恢复。唐穆宗时期的“参酌院”也是刑部地位下降的表现。穆宗令中书舍人参与大理寺断案之事,不仅夺取了大理寺的判决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刑部的职能难以实行。后大理寺少卿上奏此项政策,穆宗将“参酌院”作废。

不仅如此,唐朝后期刑部地位下降,还表现在唐代后期藩镇割据、宦官专权上,他们使得刑部的职能完全被分裂开,沦为其掌权的工具。

安史之乱之后,刑部地位的衰落使得刑部尚书的职权也开始下降,大力二年,六部中唯有礼部、兵部的职权尚存,和以往差别不大,包括刑部在内的其他各部职务很少,官员们无所事事,可见这一时期,刑部尚书的职权已经开始衰微。

总之,刑部尚书在唐代刑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官职的来源和变化也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适应,也是唐代社会环境发生改变的体现。

唐代刑部尚书的职能

刑部尚书在唐代的职能可分为两大类,即司法职能和其他职能。其中司法职能是其作为刑部的长官而存在的,而其他职能则是应制度和统治者的要求而实行的。

刑部尚书是刑部的长官,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能,为唐代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做了很大贡献。第一个重要的司法职能就是参与国家法典的制定和修改。唐代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机构,每次关于法典的制定都是由皇帝临时指派官员完成的。

在唐代的不同立法活动中,参加的人各不相同。其中刑部是制定法典的核心部门,刑部的官员几乎参加了每次法典的制定工作。因此刑部尚书在制定法典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唐代制定法典的主要负责人。

对法典的修改也是其主要的职能,并且刑部尚书在法典实践的过程中发现不妥之处还可以上书奏请对其进行修改,这也是尚书的重要职能,只不过这一职能在唐朝中后期随着尚书地位下降而被逐渐剥夺。

第二个重要的职能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复核和纠正。刑部对全国的案件都有复核的职能,刑部尚书作为刑部的长官在复核全国重大案件的同时,还能对有关案件中的决断提出意义,进行纠正。

第三个司法职能是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地方的罪案报到刑部之后,如果有的案情不明,不是简单的纠正就能解决的,就会组织重新审理。这些案情如果是在京城外的,刑部就会派遣官员到案发地重新审理;如果是在京城的,就将案犯传讯到刑部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第四个司法职能是参与司法官员的选拔和任用。选拔官员大多是尚书省吏部的主要职能,但是据《唐六典》记载,尚书省吏部在选拔司法官员时,会和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刑部侍郎一起对即将任用的人员进行评定。

也就是说吏部在选任司法官员时,需要听取大理寺的刑部尚书、刑部侍郎的意见。可见刑部尚书作为刑部的长官,对官员的任用也是有一定的权力的。

第五个司法职能是参与赦囚大典以及献俘大典。赦囚大典是唐代对罪犯放免的主要途径之一,刑部尚书及刑部侍郎的重要职责就是参与赦囚大典。刑部尚书在赦囚仪式中的活动主要是从中书令手中接受大赦诏书。

朝廷在对外战争中获胜之后,为了庆祝军队凯旋而归,表彰其战功,要举行献俘大典仪式。刑部尚书作为朝廷上的重要官员自然会参加这个仪式,并且作为刑部的长官还担任着重要的任务。

刑部尚书在仪式上主要的作用是对皇帝处理俘虏的决定付诸实行。一般来讲是两种情况:判处死刑的俘虏交由大理寺执行;其余俘虏,一部分由刑部判处流刑,一部分沦为贱民,从事劳役。

唐代刑部尚书除了司法上的职能以外,还有其作为官员的其他职能。

第一个主要的职能就是参议朝政。刑部尚书是三品大臣,位高权重,参议朝政是其应有的职能。如颜真卿,在代宗时期,宰相总领政事,重用自己的党羽,担心朝臣上奏。于是就要求百官奏事之前要先向长官汇报,再由长官陈述给宰相。

刑部尚书颜真卿听闻之后,慷慨上书,分析了这样的利弊,指出代宗应该广开言路,不要应该使天下人有言不能说,他的言论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好评。

可见,作为刑部尚书的官员,除了要对刑部自身的职责重视之外,还要进行其分内之事——参议朝政。

第二个职能是参与官吏的选拔考核。刑部尚书是朝廷的重臣,有举荐官员的权力,除此之外,还会参与科举选士,参与官员考绩。

除了上述职能以外,唐代刑部尚书还有参与军事事务、参与财政活动、担任使节、担任留守等职能。

总之在唐代,刑部尚书的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不仅有司法上的职能还有其作为朝廷重臣的其他职能,可见其在唐代的地位是很高的。

唐代刑部尚书的作为和评价

由于唐代刑部尚书的个人德行操守不同、知识水平不同、行政能力的高低以及其心中抱负的差异,刑部尚书任职后的表现也各不相同。因此在历史上史官对其评价也是天壤之别,而且随着国家局势的变化,刑部尚书的表现也呈现出阶段性的群体特征,是主要的特点。

史官对于刑部尚书的评价,除了要考量其作为一般朝廷官员的德行操守和能力以外,还要分析其是否具备司法的特殊行政能力,是否对唐朝法制发展做出了贡献,因此可将其在时间上分为三个阶段来分析。

唐朝前期第一位刑部尚书是降臣萧造,史书上对其的评价仅仅是“文吏”一词。萧造在国家新旧交替之时任职,在任时间很短,所以史书上对其评价也较为简单。

唐高祖武德到唐太宗贞观年间,由于立国时间不长,战争时有发生,因此刑部尚书的担任者多是武将。如皇甫无逸、窦诞、李道宗、张亮等都是优秀的将领,为唐朝建立了赫赫战功。

这其中皇甫无逸和张亮都具备司法的才能,皇帝也对其执法的才能加以肯定。但是还是不难看出,刑部尚书的官职在这一时期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报酬奖赏的工具。

武则天执政时期,由于政局变化,刑部尚书有的谄媚于武则天,有的忍辱负重,有的则是和酷吏同流合污。当然这一时期也有正直守法的人担任刑部尚书,但是却落得不好的下场。如李晦是一位称职的刑部尚书,但是最后却死在这一职位上。

唐朝中期的刑部尚书基本称职。玄宗开元年间所任用的刑部尚书不管是在才能上还是在忠心程度上看都是十分称职的,如能按情论罪、以法治罪的宋璟。

王志愔在中宗年间曾担任左台侍御史,执法刚正,不久就升迁到大理寺。据记载,其在担任御史台个大理寺官职时表现优秀,是司法执政的才能者,具备较高的司法素养和才干,后来被唐玄宗任命为刑部尚书。

唐中期的刑部尚书大多是正直刚正的人,代宗时期颜真卿两次担任刑部尚书一职,其不附和当时的执政大臣,于是被贬,可见其为人正直守法。

唐朝后期的刑部尚书在史书上也有较多评价。刘瞻在懿宗和僖宗初年两次担任刑部尚书,懿宗时期同昌公主薨,懿宗以医官无能为由,杀翰林医官二十余人,还将其亲族三百余人下狱。

刘瞻此时任中书侍郎兼任刑部尚书,其劝谏,结果懿宗震怒,将其罢免,贬为荆南节度使。史官对其评价:“为人清廉,所获得的俸禄大都接济亲戚或者贫困的人,没有自己的房屋,廉洁一生。”

这一时期的刑部尚书对才能要求也十分严格,具备较高的司法行政能力,才能够胜任刑部尚书一职。

结语

唐代刑部尚书是唐代官职体系中重要的一个,其对唐代的国家和社会做了很大的贡献,在不同时期刑部尚书一职也会受到不同时代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从而呈现出互不相同的特点。唐代刑部尚书的发展不仅是唐代官职体系成熟的表现,也对后世的职官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